1. 生育獎勵金:
- 每胎2萬元
- 所需資格: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臺北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至本市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申請。
- 應備證件:
-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1份。
-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1份。
- 嬰兒出生證明
2. 育兒津貼:
- 月領2,500元 直到 小朋友至5歲
- 所需資格:
- 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 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
-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申報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 應備資料:
- 申請表
- 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父母身分證.印章.
3. 衛生福利部托育費用補助 (中央政府)
- 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
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而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托
育人員照顧者。 - 補助標準:
-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
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000 元。 -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4,000 元。
- 3.低收入戶、送托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
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000 元。 - 4.依各類家庭條件、送托方式及托育人員資格,其托育補助金額整理如下表:
- 5.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限制。
- 6.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
- 應備資料:
- 一般家庭:
1.申請表。
2.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簽訂之托育契約書(親屬托育者免附)。
4.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所得文件: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
6.就業證明文件: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分別向勞工保險局、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查有勞工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軍人保險者,申請人原則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述之任一種,申請人須檢附 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 一般家庭:
4. 勞保生育給付
- 給付標準
-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請領資格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5. 友善托育補助:有幫別人帶小孩
- 補助金額:
- (一)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證書」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 (二)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技術士證」或就托於合作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 (一)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證書」者:
- 補助對象:
- 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 申請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家中未滿2 歲兒童送托至本市合作托育人員或合作托嬰中心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二歲兒童需送托者。
-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應備資料:
(一)臺北市就業者托育費用暨友善托育補助申請表。
(二)兒童及申請人雙方戶籍資料。
(三)執業/合作托育人員收托者:托育契約書影本。
(四)主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黏貼於申請表背面)。
(五)申請人雙方3 個月內有效就業證明(三位子女以上家庭無須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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